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怎樣處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應予支持 。
由此可見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購房人懷疑和認為主體結構質量存在質量問題 ,則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購房人有權退房 ,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委托核驗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且委托哪個機構來檢測買賣雙方須經協商達成一致 ,如雙方協商不成應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 ,否則單方委托的檢測機構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 ,其檢測結果則沒有法律效力 。
以上就是關於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的認定以及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怎麽辦的相關內容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房屋肢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並不是常見的問題 ,因為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很難通過驗收 ,因此購房者在收房時注意考察開發商有沒有驗收合格 ,是否能夠提供驗收合格的證明 。如果認為自己的房屋存在主體結構質量為 ,一定要找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做檢測 ,以免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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