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責任
雖然一般的可靠性鑒定盡管也做原因分析
,但更注重其安全現狀的評定以及如何采取措施;而司法鑒定側重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 ,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應當對分 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 、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 、設計的質量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勘察 、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 、設計文件拖延工期 ,造成發包人損失的 ,勘察人 、設計人應當繼 續完善勘察 、設計 ,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 。經過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後 ,造成逾期交付的 ,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 ,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 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 、設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 ,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同樣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中 ,也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了“建設單位 、勘察單位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三條) ,並分別對幾方責任主體的質 量責任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 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有多方麵原因 ,有建設單位 、勘察 、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檢測單位 、中介機構和使用單位等諸多方麵 ,而對具體某個方 麵質量問題的第一責任人就應是造成質量問題的直接責任單位 ,也就是常講的 ,誰建設誰負責 ,誰設計誰負責 ,誰審查誰負責 ,誰施工誰負責 ,誰監理誰負責 ,誰檢 測誰負責 ,誰使用誰負責 ,分清責任 。
司法鑒定的主要目的之一 ,也就要分清誰是真正的責任承擔者 。但有時 ,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或發生事故時 ,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 ,要分清各自的責任是相 當困難的 ,因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機理尚不清楚 ,缺乏相關的技術標準 。簡單的處理方法是采用排除法 ,設計 、施工某一方麵並不違反規範 ,則排除這方麵的原因 。 采用這種方法可能會出現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 ,使得委托的當事人無法接受鑒定結論或誇大易於檢測項目的原因 。以混凝土結構的裂縫為例,當無超載和地基不均勻 沉降原因時 ,影響因素包括伸縮縫長度 、配筋情況和混凝土質量 ,前者屬於設計問題 ,後者屬於施工問題 。有關混凝土質量的事後檢測指標僅包括強度 ,對裂縫影響 很大的收縮值目前尚無法現場檢測 。如果設計方麵滿足了規範要求 ,混凝土強度也是合格的 ,則責任人都排除了;如果混凝土強度碰巧低於設計要求 ,則很容易把原 因全部歸結為施工方麵 。實際上 ,混凝土強度僅僅是原因之一 。即使設計方麵滿足規範要求 ,施工質量也是符合要求的 ,仍然可能出現裂縫 。要做出合理的責任分析 需要鑒定人員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程經驗做主觀判斷和推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 ,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應當對分 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 、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 、設計的質量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勘察 、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 、設計文件拖延工期 ,造成發包人損失的 ,勘察人 、設計人應當繼 續完善勘察 、設計 ,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 。經過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後 ,造成逾期交付的 ,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 ,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 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 、設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 ,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同樣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中 ,也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了“建設單位 、勘察單位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三條) ,並分別對幾方責任主體的質 量責任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 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有多方麵原因 ,有建設單位 、勘察 、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檢測單位 、中介機構和使用單位等諸多方麵 ,而對具體某個方 麵質量問題的第一責任人就應是造成質量問題的直接責任單位 ,也就是常講的 ,誰建設誰負責 ,誰設計誰負責 ,誰審查誰負責 ,誰施工誰負責 ,誰監理誰負責 ,誰檢 測誰負責 ,誰使用誰負責 ,分清責任 。
司法鑒定的主要目的之一 ,也就要分清誰是真正的責任承擔者 。但有時 ,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或發生事故時 ,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 ,要分清各自的責任是相 當困難的 ,因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機理尚不清楚 ,缺乏相關的技術標準 。簡單的處理方法是采用排除法 ,設計 、施工某一方麵並不違反規範 ,則排除這方麵的原因 。 采用這種方法可能會出現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 ,使得委托的當事人無法接受鑒定結論或誇大易於檢測項目的原因 。以混凝土結構的裂縫為例,當無超載和地基不均勻 沉降原因時 ,影響因素包括伸縮縫長度 、配筋情況和混凝土質量 ,前者屬於設計問題 ,後者屬於施工問題 。有關混凝土質量的事後檢測指標僅包括強度 ,對裂縫影響 很大的收縮值目前尚無法現場檢測 。如果設計方麵滿足了規範要求 ,混凝土強度也是合格的 ,則責任人都排除了;如果混凝土強度碰巧低於設計要求 ,則很容易把原 因全部歸結為施工方麵 。實際上 ,混凝土強度僅僅是原因之一 。即使設計方麵滿足規範要求 ,施工質量也是符合要求的 ,仍然可能出現裂縫 。要做出合理的責任分析 需要鑒定人員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程經驗做主觀判斷和推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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