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鑒定分類和內容有哪些 ?
建築結構檢測鑒定可分為新建工程(包括施工階段和通過驗收不滿二年的工程)和既有建築工程(已建成二年以上且投入使用的建築工程)兩大類 ,在這兩大類中的每一類又可以根據檢測的性質進行再分類 。
一 、新建結構工程檢測
(1)施工階段的材料實驗室檢測和結構實體檢測
(2)建築結構工程的質量檢測鑒定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驗收 ,應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相應的專業工程驗收規範進行 ,當遇到 下列情況之一時 ,應進行建築結構工程的檢測鑒定 :
1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 、試件及有關材料檢驗數量不足或達不到設計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
2 :對結構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或有爭議 ;
3 :對結構施工質量有懷疑或有爭議 ,需要通過檢測鑒定進行確認 ;
4 :發生結構工程事故 ,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安全的影響 ;
5 :施工資料的缺失 ,導致無法進行備案 ;
6 :施工階段未被當地建築工程質量主管部門監督(無開工許可證) ,需要進行手續補全 。
對於主體結構的檢測應在對被檢測對象現場調查 、收集資料的基礎上 ,製訂合理的檢測鑒定方案 ,該檢測鑒定方案應重點包括 :檢測鑒定的依據 ,檢測的項目和選用的檢測方案以及檢測的數量 。
二 、既有建築工程結構檢測鑒定
1 :既有建築的正常檢查
2 :建築結構的常規檢測
3 :建築結構的專項檢測鑒定
4 :建築結構可靠性檢測鑒定 既有建築結構的可靠性鑒定 ,是一項較為全麵評價結構正常使用 、安全性的工作 。
因此 ,對建築結構可靠性鑒定的檢測應根據結構的現狀質量確定檢測的重點部位 、主要構件及其主要的檢測項目 。主要構件應是對建築結構承載能力和性能起主要有影響的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