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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進行房屋抗震鑒定 ?

發表時間:2017/07/27 00:00:00  瀏覽次數: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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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地震區的既有多層磚砌體結構房屋 ,或因為原規定的抗震設防類別已提高 ,或因為現行區劃圖中的抗震設防烈度提高而設防要求隨之提高 ,或因為設防類別和設防烈度同時提高 ,都需要進行以預防為主的抗震鑒定 。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抗震鑒定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鑒定標準》的鑒定方法和相關規定 。

本文主要介紹A類建築進行抗震鑒定 ,A類建築指符合國家現行規範的安全性要求 ,整體較安全 。

一般規定 :現有多層砌體房屋抗震鑒定時 ,房屋的高度和層數 、抗震牆的厚度和間距 、牆體實際達到的砂漿強度等級和砌築質量等易引起倒塌傷人的部位應重點檢查 。當多層砌體房屋層數超過規定時 ,應評定為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 。

01 抗震措施鑒定

1)房屋的高度和層數
對於多層砌體結構房屋 ,其抗震能力基於砌體材料的脆性性質和震害經驗的宏觀調查 ,除依賴於橫牆間距 、磚和砂漿強度等級 、結構的整體性和施工質量等因素外 ,還與房屋的總高度和層數直接有關 。

當房屋層數和高度超過使用範圍時 ,應提高對綜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變結構體係的要求等 。

2)結構體係
既有多層磚砌體房屋結構體係的檢查鑒定 ,包括剛性和規則性的判別 、大跨度梁支承結構構件和現澆樓蓋的要求 ,以及抗震縫和樓梯間的設置等 。

3)多層磚砌體房屋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
磚強度等級不宜低於MU7.5 ,且不低於砌築砂漿強度等級 ;牆體的砌築砂漿強度等級 ,6度時或7度時二層及以下的磚砌體不應低於M4.0 ,當7度時超過二層或8/9度時 ,不宜低於   M1 。

4)整體性連接構造
既有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 ,包括縱橫向抗震牆的交接處 、樓蓋及其與牆體的連接處 、圈梁布置和構造的判別 ,以及構造柱布置和構造等要求 。

5)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
既有多層磚砌體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部件及其連接的檢查鑒定 ,包括對牆體局部尺寸 、樓梯間 、懸挑構件 、女兒牆 、出屋麵小煙囪等的判別 。

02 抗震承載力驗算

對於A類多層磚砌體房屋 ,鑒定標準推薦采用簡化方法 ,即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法 ,其驗算公式如下 :

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      βci=Ψ1Ψ2βi
樓層麵積率簡化計算        βi=Ai/(Abiζ0iλ)

式中 :
Ψ1——體係影響係數 ,按《抗震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采用 ;
Ψ2——局部影響係數 ,按《抗震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采用 ;
β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牆體平均抗震能力指數 ;
A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牆在層高1/2淨截麵的總麵積 ;
Abi——第i樓層的建築平麵麵積 ;
ζ0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牆的基準麵積率 ;
λ——烈度影響係數 ;6~9度時取0.7/1.0/1.5和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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