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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樓抗震鑒定的主要內容

發表時間:2017/01/04 00:00:00  瀏覽次數: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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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中 ,經常碰到對原結構局部結構構件及整體使用功能進行改變 :拆除樓梯並補上樓板 ,在去掉結構樓板並增加樓梯 ;建築功能全部改成辦公,建築隔牆擬采用輕質牆體材料 。

改建工程更改了原建築結構形式 ,改變了設計使用性質 ,根據國家及上海市現行建設工程相關規定 ,需對上述建築物進行檢測及抗震鑒定 ,以對該建築抗震性能有一個較全麵的評估 ,同時為加固設計提供依據 。

  檢測鑒定內容一般包括 :

2.1 調查建築現狀與原始資料相符合的程度 、施工質量和維

護狀況 ,找出對抗震不利的因素和相關的非抗震缺陷 。

2.2 調查分析結構體係 、主要構件完損性情況 、曆史改造情況以及建築物抗震構造措施情況 。

2.3 調查複核建築物原有荷載和作用 ,檢測建築物的變形(沉降 、傾斜) ,裂縫及周圍環境對主要構件(包括砌體)腐蝕情況 。

2.4 實測建築各砌體牆 、構造柱和圈梁的布置 ;各砌體磚 、砂漿的強度等級 ;各混凝土承重結構(柱 、梁 、樓板 、樓梯構件)的截麵、配筋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 ;混凝土構件的碳化深度及鋼筋鏽蝕程度 ,樓麵及屋麵建築構造層厚度等

2.5 對地基及基礎的現狀進行鑒定和評價 。

2.6 根據建築改造方案 ,結合建築物現狀作抗震分析 ,並對建築物的整體抗震性能作出綜合評價 。

2.7 根據對建築物做出的綜合抗震性能評價 ,提供指導加固設計的結論建議 。

2.8 其他未說明項目按《建築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 、《現有建築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等國家相關規範和標準執行 。


國家及上海市相關規定規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8號《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 ,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

(一)《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築工程 ;

(二)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築工程 ;

(三)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房屋建築工程 。

鼓勵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築工程產權人 ,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

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築工程 ,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未加固前應當限製使用 。

第十六條 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 ,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 ,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 ,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 ,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 、修複或加固 。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 ,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已建工程的抗震設防)

已經建成的建築物 、構築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 ,在進行改建 、擴建時 ,應當委托抗震鑒定單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並根據抗震性能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3.上海市《現有建築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J10016-2014

14.0.1       對現有建築進行改建 、擴建或加層時 ,必須按改建、擴建或加層後的結構狀態建立計算模型 ,進行抗震鑒定 ,並按現行上海市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程》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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