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檢測鄰近工程地下施工調查
考慮周邊鄰近地下工程施工對建築結構安全的影響時
,其調查工作除應符合標準有關條款的規定外
,還應通過調查取得下列資料
:
1 鄰近地下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和地下工程設計圖 、地下工程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及專家評審意見 。
2 已經進行的地下工程施工進度和質量控製 、驗收記錄 。
3 已經進行的建築和地下工程支護結構監測記錄 。
當基坑 、溝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明顯地下水滲漏或采用了降水等措施造成周圍地表的沉陷和臨近建築基礎不均勻沉降時 ,應對周圍建築進行損壞與變形的監測並采取防護措施 ;當遇到下列嚴重影響建築結構安全情況之一時 ,應立即停止地下工程施工 ,並應對地下工程結構和建築結構采取應急措施 :
1 基坑支護結構的最大水平變形值已大於基坑支護設計允許值 ,或水平變形速率已連續3天大於3mm/d.
2 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杆體係中有個別構件出現應力驟增 、壓屈 、斷裂 、鬆弛或拔出的跡象 。
3 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大於30mm ,或沉降速率已連續3天大於3mm/d 。
4 建築的不均勻沉降已大於現行國建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207規定的允許沉降差 ,或沉降速率已連續3天大於1mm/d ,且有變化趨勢 ;建築物上部結構的沉降裂縫發展顯著 ;砌體的裂縫寬度大於3mm ;預製構件連接部位的裂縫寬度大於1.5mm/d ;現澆結構個別部分也已開始出現沉降裂縫 。
5 基坑底部或周圍土體出現少量流砂 、湧土 、隆起 、陷落等跡象 。
當地下工程施工未考慮對周邊鄰近建築物的安全影響,而在事後發現建築物有疑似其影響的裂縫 、變形或其他損壞時 ,應立即由獨立的檢測 、鑒定機構對建築物進行可靠性鑒定 ,並應對判定為地下工程施工所造成損傷的結構 、構件及時采取加固 、修複措施 。
1 鄰近地下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和地下工程設計圖 、地下工程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及專家評審意見 。
2 已經進行的地下工程施工進度和質量控製 、驗收記錄 。
3 已經進行的建築和地下工程支護結構監測記錄 。
當基坑 、溝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明顯地下水滲漏或采用了降水等措施造成周圍地表的沉陷和臨近建築基礎不均勻沉降時 ,應對周圍建築進行損壞與變形的監測並采取防護措施 ;當遇到下列嚴重影響建築結構安全情況之一時 ,應立即停止地下工程施工 ,並應對地下工程結構和建築結構采取應急措施 :
1 基坑支護結構的最大水平變形值已大於基坑支護設計允許值 ,或水平變形速率已連續3天大於3mm/d.
2 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杆體係中有個別構件出現應力驟增 、壓屈 、斷裂 、鬆弛或拔出的跡象 。
3 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大於30mm ,或沉降速率已連續3天大於3mm/d 。
4 建築的不均勻沉降已大於現行國建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207規定的允許沉降差 ,或沉降速率已連續3天大於1mm/d ,且有變化趨勢 ;建築物上部結構的沉降裂縫發展顯著 ;砌體的裂縫寬度大於3mm ;預製構件連接部位的裂縫寬度大於1.5mm/d ;現澆結構個別部分也已開始出現沉降裂縫 。
5 基坑底部或周圍土體出現少量流砂 、湧土 、隆起 、陷落等跡象 。
當地下工程施工未考慮對周邊鄰近建築物的安全影響,而在事後發現建築物有疑似其影響的裂縫 、變形或其他損壞時 ,應立即由獨立的檢測 、鑒定機構對建築物進行可靠性鑒定 ,並應對判定為地下工程施工所造成損傷的結構 、構件及時采取加固 、修複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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