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房屋檢測中危房鑒定的審批流程
1 、為加強對本市危險(包括局部危險)房屋審定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根據建設部第4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和市工程建設規範《房屋質量檢測規程》以及有關規定 ,製定本程序 。
2 、房屋檢測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受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委托 ,負責本市危房鑒定的技術行政管理工作 。
3 、凡經本市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單位檢測為危險(局危)的房屋 ,檢測報告必須報中心審定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進行危險房屋審定時 ,必須先委托有資質的房屋檢測單位進行房屋安全檢測 。
4 、檢測單位會同房屋檢測委托方向中心提出申請 ,並提交以下資料 :
(1)危險(局危)房屋審定申請表 ;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房屋檢測委托書和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
(3)房屋質量檢測報告 。
5 、中心接受申請後 ,通過現場查勘或曆史資料調查 ,對送審報告進行初審 ,並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 。不能通過初審的 ,退回送審資料 。
6 、對於通過初審的檢測報告 ,由中心根據項目規模等具體情況組織市房屋檢測技術委員會專家(5-7人)對報告進行評審 ,出具評審意見或會議備忘 。
7 、中心根據專家意見 ,房屋實際狀況 ,對檢測報告進行綜合審定 ,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 。通過審定的 ,出具“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危險(局危)房屋審定書” 。審定書加蓋“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危險房屋審定專用章”和“房屋檢測中心”公章後生效 ;不通過的 ,出具“房屋安全性鑒定結論審定表” ,加蓋“房屋檢測中心”公章 。
8 、對於出現緊急險情的危險房屋 ,房屋檢測單位或委托方應立即通知中心和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到場應急處理 。須用圖片或文字記錄原始情況 ,並經有關人員會簽後 ,作為補辦危險房屋審定書的原始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