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的要求有哪些 ?
民用建築是已建成可以驗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 ,應符合下列要求 :
1 、在下列情況下 ,應進行可靠性鑒定 :
(1)建築物大修前 ;
(2)建築物改造或增容 、改建或擴建前 ;
(3)建築物改變用途或使用環境前 ;
(4)建築物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時 ;
(5)遭受災害或事故時 ;
(6)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較嚴重的腐蝕 、損傷 、變形時 。
2 、在下列情況下 ,可僅進行安全性檢查或鑒定 :
(1)各種應急鑒定 ;
(2)國家法規規定的房屋安全性統一檢查 ;
(3)臨時性房屋需延長使用期限 ;
(4)使用性鑒定中發現安全問題 。
3 、在下列情況下 ,可僅進行使用性檢查或鑒定 :
(1)建築物使用維護的常規檢查 ;
(2)建築物有較高舒適度要求 。
4 、在下列情況下 ,應進行專項鑒定 :
(1)結構的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時 ;
(2)結構存在耐久性損傷影響其耐久年限時 ;
(3)結構存在明顯的振動影響時 ;
(4)結構需進行長期監測時 。
鑒定對象可以是整幢建築或所劃分的相對獨立的鑒定單元 ;也可以是其中某一子單元或某一構件集 。
鑒定的目標使用年限 ,應根據該民用建築的使用史 、當前安全狀況和今後維護製度 ,由建築產權人和鑒定機構共同商定 。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築 ,其目標使用年限不宜多於10年 。對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築 ,其目標使用年限應按現行相關結構加固設計規範的規定進行確定 。